(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
以企业“入市”的注册登记事项为基础,政府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和司法(仲裁)机关执法而发生(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为重点,企业自愿申报的信用信息为补充,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成覆盖全市企业的信用管理网络体系,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控和监督经济运行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系统由下列三个子系统构成:
1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协同共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指导方针,在市诚信管理中心建立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即以工商、质监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为基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为补充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分别录入或传输有关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与部门分库既相对独立又链接互通,并作为系统中枢负责整合分库按规定传输的企业信用信息,将整合的有关信息反馈给分库所在单位使用。同时,通过国际互联网为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需要提供服务。
征集记录企业信用信息,要以企业注册准入、存续经营、退出消亡的客观过程为主线,以经营信用为重点,全面记录企业从市场准入至退出的全过程信息。其内容包括:一是企业身份信息,主要是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资质等级评定和其他身份信息;二是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主要是反映其存续期间的经营业绩、融资信贷、履行合同、纳税缴费及获得的荣誉和违法、违章、违约等不良行为;三是企业分立、合并、注销、吊销、破产等信息,以及与其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按照“三步走”的步骤,对政府有关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集整合:一是部门监管企业和政府关联事项参与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是35万户企业法人单位;三是4.2万户产业活动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中介、协会、社团、个体工商户等)。参加首批企业信用信息整合的工商、质监、地税、法院、人行、统计、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劳动、财政、城管、园林、国税、交通、水利、旅游、司法等19个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计划的安排,首先对本部门、本行业管理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分库,按统一的信息目录、技术标准将数据汇总到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
2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建立面向社会统分结合、各取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其查询方式及内容分为:(1)无偿自助查询,其信息内容为依法属于政府部门监管的社会公共和政务公开范畴的企业信用信息;(2)有偿档案查询,其信息内容为依法属于国家信息资源且可供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统分结合、各司其职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有关资信状况和商务信用事项,主要包括优良信誉、违法失信行为、警示信息三类。
(三)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
要把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规范摆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新兴产业加以扶持培育。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建立企业信用调查、征信、评估实体为重点,鼓励发展一批以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为主业的企业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其高起点、市场化、规范性地自主经营运作。要支持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从我国国情和我市企业特点出发,借鉴国内外的企业信用征集、评级的通行做法,研究开发比较客观、公正、科学、适用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采取适当措施刺激市场信用信息需求,引导企业信用产品商品化。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之初,政府支持组建企业信用征信服务机构,作为骨干带动我市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信用中介机构要建章立制和规范运作,以可靠的信息和良好的服务取信于广大市场主体,努力提高自身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信用中介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营造和维护良好的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