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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案和石家庄市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1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础信息,建立公民一般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2由市人事局、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归集公务员、教师、医生等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公教医人员诚信档案;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司法局负责,归集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律师等具有特殊资质的个人信用数据,建立诚信档案。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市数据总库,实现全市公民信用信息系统的联网查询。

  3由市建设局、交通局、房管局、商务局、国资委、中小企业局负责,归集建筑企业、交通企业、房地产企业、商业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的法人代表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4由市教育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归集大中专院校、劳动技校、农校、卫校、纺织学校、经管学校等学生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并研究学生信用的评定和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最终形成以市公安局居民身份信息为基础,以身份证为标识,逐步整合分散在金融、税务、工商、质监、法院、检察院、房管、劳动、人事、交管、学校以及水、电、气、暖等各部门的公民信用数据,实现联合征信,同时积极探索对个人信用评级使用工作。

  五、安全保障

  (一)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以及信用的查询公示、等级评定等活动中,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避免相关信用信息被随意泄露,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政务或商务机密的泄露。

  (二)在技术运用环节上,对涉及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公示的信用公共网络平台,要实行安全的身份认证,采用“用户密码+智能卡”等方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传输和信息运用的安全;在信用信息公众服务平台与市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之间,实现物理隔离,各自独立运转,确保系统安全。采用专门的设备进行网络之间的沟通联络,定期交换数据和发布信息。

  (三)为切实保障信用安全,依法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的处理和存储、数据的交换、信用等级的评估、信用的查询公示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应用标准。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市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市诚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大诚信主体的建设工作,市直各部门、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本辖区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落实责任

  实行诚信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制定措施,监督到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积极主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市诚信管理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宣传动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信用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和信用知识普及活动,打造“诚信石家庄”的城市形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明办、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政府等有关部门配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开辟诚信专栏,邀请专家学者、机关干部、市民代表讨论诚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市民诚信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了解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策、法律及相关知识,形成关心支持诚信体系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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