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种子管理经费
全市种子管理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基本支出及种子质量监督、种子市场监管、品种试验、备荒种子储备、信息统计等所必需的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改善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设施和条件,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效率和水平。
(四)加强种子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建设必要的办公用房,强化品种管理和信息服务功能建设。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
市、县(区)种子管理站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通过推行种子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等方法,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对从种子管理站剥离出来的生产和经营人员,继续执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要严格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对全市范围内领取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合格的企业及时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办理经营种子的营业执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需办理登记注册的要严格审查。
(二)实行新品种试种制度
为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 证明其适应性后方可在当地销售。
(三)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书面告知制度
为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应当将当年所生产经营的种子书面告知当地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域内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四)实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
凡在我市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必须每年到县以上的种子管理部门对所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备案,并提供生产经营种子的合法证照。
(五)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