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符合《
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坚决注销种子公司,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但应鼓励和支持其深化改革,逐步发展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市种子管理站整体转化为种子推广服务与种子管理,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保持原有的全额拨款公益型事业单位性质不变。玉龙县同意由种子站职工以科技下派人员身份独立登记种子公司,重组种子管理站,其余各县(区)种子管理站到2007年6月30日不再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种子经营由市场运作。
(二)做好政企分开有关人员善后工作
政企分开后,对原属事业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的应按照企业人事制度管理,不愿到企业工作的应在农业系统内部予以安置,原身份不变。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整合相关资源,通过内部机构和人员调整,配备与种子管理职能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不断增强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管理能力。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债权债务等方面实行内部消化解决,使种子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既适应农业生产及种子产业的发展需要,又保持原有编制不变。
(二)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
市、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和良种推广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宣传贯彻种子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种子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备荒种子储备管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种业信息统计分析及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