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各县(区)政府在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将国有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种子产业开发,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种子企业,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种苗、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行为。
(三)改革要求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剥离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一要政企分开。公益性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分设,不能“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混淆各自职责。二要人员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不再管理种子企业的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已剥离的企业中入股、参股,不得在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三要资产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要与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合理界定划分资产,不得再有出资人和被出资人的关系。
三、稳步推进改革工作
(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
各县(区)在剥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资产,妥善安置人员,搞好分类指导。各县(区)的改革方案由县(区)政府报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1.生产经营性资产等条件达到《
种子法》规定成立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对其债权债务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市种子管理站所有债务逐年从现有资产经营收益中解决。县级种子管理站债务由县级自行消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