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具体每个学校资助面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和各校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分为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等级。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所需资金由省、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承担。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对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含参加志愿服务基层计划)就业,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省、市财政代为偿还。
(四)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提取比例为4%,其他学校均为5%。
(五)落实好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