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7〕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制定我省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不因困难而失学,享受到接受教育的权益,是党和政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事关民生的大事,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建立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资金合理负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
1.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2.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我省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两级财政分级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我省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中央将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