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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

  (一)建立猪蓝耳病、猪瘟免疫补贴制度。为加强猪高致病性蓝耳病和猪瘟的免疫工作,提高一类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从2007年7月1日起猪蓝耳病、猪瘟实行强制免疫,免疫用疫苗由市畜牧兽医局统一调拨,疫苗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蓝耳病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中央财政20%的散养猪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级财政承担40%;猪瘟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以后中央财政出台补助政策,列入市级疫苗补助统筹经费),县财政承担40%,进一步提高免疫密度。
  (二)建立猪蓝耳病、猪瘟扑疫补助制度。为加强猪蓝耳病、猪瘟疫情的发生与传播,采取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对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并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实施补助。
  (三)严格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所需的免疫、监测等工作经费列入每年度市县两级财政预算。
  (四)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基层动物防疫队伍是贯彻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重要力量。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当前,要突出抓好镇(乡)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做到农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已建立镇、村级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镇、村级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在生猪防疫等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建立镇、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解决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补贴经费。市、县两级要解决好注射疫苗、佩戴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报告动物疫情等防疫费用,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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