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

  (二)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保险责任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以2007年7月末存栏能繁母猪数进行核算。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市财政60%,县级财政20%,养殖户负担20%;其它县(市)、区,市财政20%,县级财政60%,养殖户负担20%实施补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组织保险(或互保)的保险公司(或互保组织)。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规模养殖生猪(包括仔猪、肉猪、公母猪)全面实施保险制度,保费补贴按以上原则实施,以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对现有省级原种猪场、一级或二级种猪场实行补助制度。市财政对以上种猪场按能繁母猪500元/头的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08年1月1日起,从有资质的祖代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200元/头(不得重复补助),以提高供种能力;对现有种猪场进行改扩建或新建种猪场,达到二级以上种猪场标准,由各级财政补助200万元建设资金,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各半负担,提高种猪的生产能力。同时加快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提高良种繁育率和生猪生产能力,其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后实施。
  (四)重点扶持生猪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场(小区)建设。为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和扶持生猪产业基地、生态养殖场(小区)和市域外生猪生产建设,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和健康养殖,在每年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安排中,增加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基地项目数量,进一步推进农林牧结合的畜牧业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浙江省畜牧示范小区建设标准》,对新建市级养殖场(小区)实行市县两级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和农业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建立防疫扑疫补助制度,降低生猪饲养风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