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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市场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
  (一)优化生猪生产区域布局。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规划,确定目标,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宁波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城镇布局规划要求和我市肉类自给率45%的目标,加快实施生猪生产“两个”转移,即从城郊向丘陵滩涂、从沿村沿河向农业生产区转移。对列入禁养区、限养区内政府规定限期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各级政府要帮助落实相应的新场址,并按规定予以相应的补偿。
  (二)建立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建立市级畜牧业发展统筹资金,对全市畜牧产业基地和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动物防疫和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由市里实行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制定。
  (三)切实解决生猪生产用地难问题。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根据农牧结合、节约土地的原则,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合作经济组织按镇(乡)土地规划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按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象山、宁海和奉化等南三县按能繁母猪数每头5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补助80%,县财政补助20%;其它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20%,县财政补助80%,通过基层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养殖户中。并从2008年1月1日起,属市生猪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生猪生态养殖小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组织等规模养猪场,从有资质的种猪场引进公母猪,每年凭引种发票,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100元/头,以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能力,稳定生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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