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24号)要求,以食品放心工程为基础、“三网”建设为重点、专项整治为手段、增强综合监管能力为保障,着力提升县域内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市选择慈溪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其他县(市)、区可结合辖区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通过示范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带动作用,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二十)完善监管责任网络。严格执行《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06〕20号),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学校、社区和村(居)委会等基层,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建立目标责任考评,定期评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制订监控新措施,跟踪督查责任落实情况,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二十一)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建立健全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整合各监管部门在村一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推进“多员合一”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试点。充分发挥乡镇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统一举报和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打假治劣活动,实现食品安全群防群治。
(二十二)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加大违法食品案件的查办力度,抓好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查处工作,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十三)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总结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着重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自觉把好食品安全的出厂出店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