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是区分税款归属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单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其他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个人应按身份证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对于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又没有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可根据其他证件编码填列。
(四)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的处理
对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告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
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加强纳税辅导,在开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对保险机构难以确定车辆类型的机动车,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确定。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税款。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
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收取交强险的保险机构是车船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见附件四)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附件:1、大连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