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解缴方式
代收代缴单位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明细信息按市地税局规定的格式以电子方式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核对无误后,填开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签字盖章后,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明细信息,是税务机关掌握车船税税源,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信息,也是财政部门划分财政收入归属和提取手续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代收代缴单位要按规定准确提供相关明细信息,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和信息内容于每月申报解缴税款的同时报送税务机关。对不能直接提取代征收信息的基层保险机构应由其上级保险机构提取后下传给基层保险机构,再由基层保险机构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七)手续费
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有关规定在每季终了后一个月内按季及时足额地向代收代缴单位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认真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各保险机构应当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代收代缴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一)代收代缴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度起,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凡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除免税车辆外,均应在购买交强险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从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对2007年上半年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以在2008年办理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车船税,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 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车船税完税凭证问题
在总局新的保险发票未使用前,可暂由各保险公司现行使用的《 保险业(费)专用发票》代替,在发票“附注”一栏打印“按规定已代收车船税(大写)____元 ¥:__元”。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领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