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额标准
我市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 70号)的规定执行。对车辆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等计税标准,应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没有整备质量的,按总质量减去核定载质量作为计税标准。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计税标准。
(三)征期
车船税的征收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新购置的车辆应从购买交强险当月起至年末止计算;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减免税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外交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合格后,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免税证明单(样式见附件二,每台车开具一组,免税证明单由市局统一格式下发基层局自行打印,自行编号)。免税证明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存档,一份由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持此证明单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一份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年汇总,将免税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机关。
(五)退税
对已税车辆在年度中间出现丢失、报废等情况,及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日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及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六)税款解缴
1、解缴地点
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的税款由各保险分公司统一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申报解缴(退)税款;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退)税款。
2、解缴期限
车船税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月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