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7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停止使用*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7]59号)
各基层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代收代缴通知》)的规定,我市自2007年7月12日起开始由收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收取交强险的单位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指定专人负责,在关键环节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要明确责任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应征税款不流失并及时、足额、按期解缴入库。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一把手和各保险机构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要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负总责,要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保监局共同负责对全市车船税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答代收代缴单位和广大纳税人的疑问,定期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加强车船税的宣传与培训,做好代收车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