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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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