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其材料报送要求,比照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上报材料后,20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结论。对涉及省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的,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省直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省建设厅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定期将核准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五、其它
第二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申请人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应将原持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省建设厅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