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通过聘用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申请报省建设厅更换,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应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并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