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及时通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由省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九)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十)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一)注册建造师本人或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
(十二)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申请注销情形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失效后或被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通过聘用企业,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中央驻赣企业主管局申请,报省建设厅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