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建字[2007]2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在赣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江西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江西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全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单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聘用单位为省直企业和在赣中央企业的,由企业通过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在赣中央企业主管局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