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质量,防止流于形式,杜绝不正之风。不得增加企业和地方的负担。
第十三条 凡经批准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凡经批准由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原则上也不得收费,确需由会员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交纳工本费的,应经社团理事会审议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纠风办备案,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将其收支情况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根据有关法规条例进行处罚:
(一)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
(二)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的;
(三)超出社团组织的活动地域举办的,超出社团章程业务范围规定的;
(四)跨行业举办的;
(五)经费来源不明,向企业或被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的。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检查是否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督促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操作;
(三)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举办未经市纠风办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评比、达标及其表彰活动的,要追究主办单位领导责任。对继续以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名谋利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市纠风办在对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审核备案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不得损害主办部门的合法权益。市纠风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