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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坚持文明、节俭原则。符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要求,禁止铺张浪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四)坚持自愿性原则。举办或参加活动应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权强制他人举办或参加;

  (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群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社团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报告;

  (五)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六)财政拨款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的审批报告。

  第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

  第十条 市纠风办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比的项目和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办法:

  (一)通报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的由政府部门发文;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

  (二)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证书。

  上款(一)、(二)、(三)项的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的,加盖政府部门印章;以社团名义的,加盖社团印章。

  达标项目按规定的指标组织验收,合格后以适当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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