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文明、节俭原则。符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要求,禁止铺张浪费,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四)坚持自愿性原则。举办或参加活动应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权强制他人举办或参加;
(五)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举办的评选、评比、达标等活动必须有公开的方案,公平的标准,透明的程序,群众参与的监督。
第七条 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备案后方能开展相关活动。
第八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提交以下审核备案材料:
(一)开展活动的申请书(应载明项目名称、范围、规模、周期、活动起止时间、表彰奖励形式、经费来源及数额、组织方案等内容);
(二)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活动的文件依据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社团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审核报告;
(五)评比、达标、表彰审核备案表;
(六)财政拨款的项目要有财政部门的审批报告。
第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至少间隔一年。按照一项一报的原则,每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审核备案。
第十条 市纠风办应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20日内,作出相关审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函告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比的项目和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表彰办法:
(一)通报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的由政府部门发文;以社团名义主办的由社团发文;
(二)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证书。
上款(一)、(二)、(三)项的表彰,以政府部门名义的,加盖政府部门印章;以社团名义的,加盖社团印章。
达标项目按规定的指标组织验收,合格后以适当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