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监察厅《关于从严治政、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切实减轻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条 石家庄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达标活动包括以下三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二)社团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活动;
(三)系统或其行业进行的评比、达标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表彰活动,是指在完成某项任务、阶段性工作后,属全市性(包括行业性,下同)的对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表彰。
第六条 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举办的活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
(二)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的发展水平,促进整体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