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7]10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0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3、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企业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填写省统一印制的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于今年8月底前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各市要加大对县(市、区)基金的调剂力度,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