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二条”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4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现将原福利企业2007年10月1日前,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单位,凡今年已进行福利企业年审,且年审合格的单位,以及今年未进行福利企业年审,但上年福利企业年审合格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的,除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暂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从2007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停止执行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比例,在没有新规定前,按每月月末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计算。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可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附件一);
2、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