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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结构试验、工程材料收费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结构试验、工程材料收费问题的批复
(穗价函〔2004〕464号)


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你中心报送《关于检测中心调整结构试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的申请》(市政园林检测〔2004〕00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以及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量认(粤)字(U2140)号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规定的检测项目,同意你中心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建设部、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桥梁静力、动力试验、混凝土性能试验等检测试验工作时收取检验检测费。

  二、你中心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凡与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05号)和《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文件明确内容相同的,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你中心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凡与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明确的内容相同的,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四、你中心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凡与我局《关于广州市市政园林质量检测中心结构试验、工程材料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2〕144号)文件明确的内容相同的,按市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检验检测项目,按附件2明确的标准执行。

  六、请你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和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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