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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7〕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对于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依法稳妥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市要尽快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实施整合工作情况,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检查。整合工作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矿业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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