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其划定的工业集中区,应当组织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