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项目,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3.项目预算书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三)专项资金实行备选项目库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滚动调整。
(四)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核定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备选项目库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分别对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五)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
(六)经批准的项目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科研院所要按照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科研院所应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并做好项目清理决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