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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8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4〕69号)


有关科研院所:
  为规范和加强对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用款单位的工作责任,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共同制定了《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费归口自治区科技厅管理的转制为企业的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2004年、2005年自治区财政科学支出预算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和下达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团结,具有开拓精神,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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