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的式样为推荐性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
备 案 情 况 表
备案单位
储存单位
备案类别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二、本表封面“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颁发管理机关有关人员填写,本表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的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