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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 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
  (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
  (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
  (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
  (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
  (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
  (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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