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7〕26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自治区直属各科技型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产业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由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而成的自治区直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