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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及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条 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研发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研发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对研发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课题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可对安排给本地的研发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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