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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预算除申请研发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开发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研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研发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根据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六条 课题预算由课题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课题推荐部门为市科技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联合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逐步对拟组织实施的课题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课题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课题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下达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有关市财政局、科技局和项目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下达的课题年度预算,与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时,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内容应当包括课题预算内容。项目合同、课题任务书中的课题预算内容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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