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与本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研发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如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用于项目组织管理的费用等),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自治区科技厅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是用于奖励在研发经费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科技计划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奖励经费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年度研发经费总额的1%)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年度奖励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课题预算。
第十五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