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教〔2007〕38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经费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研发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四条 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其中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
研发经费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院所(包括由科研院所改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第五条 研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和其他相关重大研究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