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创新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意见,调整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要求,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要主动与信访部门衔接好,加强与人民法院就行政应诉案件情况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调解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承担着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重要职责。因此,各区、县(市)政府必须切实加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要把政府法制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区、县(市)政府及其政府各部门要经常听取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首长要承担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督促和指导;其他领导也要督促和抓好分管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要加大区、县(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推进力度。区、县(市)政府法制工作不是一项具体业务工作,而是涉及政府全局的工作,必须统筹安排,合力推动。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沟通、协作配合,切实把政府法制工作落到实处。
要切实加强区、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从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高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必备工具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与其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政治素质高、懂法律业务的干部,并做到专职专用。要建立政府法制后续干部培养储备机制,不断充实、补充政府法制工作队伍。逐步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或兼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要将政府法制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当好政府依法行政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和合格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