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要明确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不断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追责制度。凡是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当经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民意评估和调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行为规范机制
要建立干部学法制度、培训制度。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经常坚持参加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逐步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制度,在会前组织学习与审议、讨论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分别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法律集中培训制度,有培训基地的区、县(市)要把干部依法行政纳入培训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坚持法律自学制度。区、县(市)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加强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持之以恒,注重实效。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要认真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行为。面对行政执法重心逐渐下移的趋势,区、县(市)政府要在行政执法人员配置上减少中间平行管理层次,加大一线执法人员配置比例。要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稳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以公众需求为导向规范政务流程,重新设计政府及各部门,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和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政府部门的服务流程,使之运作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成本降低。
大力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区、县(市)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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