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乱贴、乱画制售假证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7]13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打击乱贴乱画和制售假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杆、树木、庭院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画各类非法广告。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证违法活动。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乱贴、乱画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乱贴乱画制售假证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等治安管理等处罚;依法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