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动。从2008至2009年,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中,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惩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整治活动分别由江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深化阶段(2010年)
1.工作目标。各地“金融生态县”达标面在90%以上,80%以上达到良好,金融生态建设总体目标基本实现。
2.主要任务。
(1)优化政策环境。全面清理涉及金融行业的各类政策文件,支持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
(2)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3)优化法制环境。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优化金融内生环境。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水平全面提升;银行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秩序良好。此项工作由各市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3.主要活动。
(1)举办“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由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举办一次全省范围“金融生态县”建设成果展活动。
(2)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彰会。2010年底(或2011年初)召开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全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表彰先进单位,部署下一阶段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任务,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创建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金融生态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金融生态县的创建工作由各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加强对“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的宣传,多层次、全方位报道本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目标管理。各地要将“金融生态县”建设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并纳入对各部门、各县(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与督查,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经费投入,保证资金到位,积极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五)开展评选活动。各地在每个阶段都要开展评选活动。评选标准分为达标和良好两个层次,良好“金融生态县”必须从达标单位中产生。评选工作由各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初审,报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