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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构筑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与人口老龄化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床位建设补贴和收养老人补贴等多种措施,积极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按规定在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应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在电话、网络、电视安装等方面给予优惠;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立名目,向各类养老机构强制收取费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等;规范行业行为,科学制定养老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技术水平;改革养老服务收费核准制度,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机构放宽服务项目收费核定;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服务作用。
  七、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老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涉老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三)各级政府及其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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