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一)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二)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码头等都要尽可能设置老年人候车、候船、候机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标志。城市地铁、公共汽车等对老年人收费给予优惠,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三)收费公厕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四)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一)政府主办的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应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或票价优惠,并设置明显标志。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对老年人要提供优惠服务。
(二)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影剧院对老年人要实行票价优惠,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各地各部门要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各市县制定的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园等优待政策,全省范围的老年人同等享受。《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由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二)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等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六、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