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2007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哈尔滨市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2007年我市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分区实施,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探索形成全市有效推进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各市(县)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黑土资发〔2000〕第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80号和国土资耕〔2000〕002号文件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黑土资耕发〔2000〕第7号)以及《哈尔滨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区农用地土地平均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哈政发〔2000〕21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继续沿用近几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

  二、补偿安置的标准

  依据上述法规、政策规定,参照哈尔滨铁路王万线、群力新区、环城高速路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2007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见附件1)。

  三、关于组织实施相关问题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各区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一是制订本区征地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征地工作,落实补偿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