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五)服务外包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六)自2004年7月1日起,服务外包企业(指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除外)。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可比照固定资产折旧规定执行。

  (十七)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足抵扣部分,可按规定逐年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八)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服务外包企业2006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投融资政策

  (二十)服务外包企业贷款融资,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单笔金额50万元-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1%-1.2%的优惠担保费率收取担保费;对资信好、效益高、规范经营、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单笔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实行“即贷即保”。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和知名企业投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其投资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二)优先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为服务外包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推荐其在国内外上市。

  (二十三)服务外包企业正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服务外包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企业上年出口额的80%与支出额的50%之和确定(上年无出口的初始限额为50万美元),对确因需要全额保留外汇收入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给予扩大限额至实际收入的100%。有真实贸易背景且确需对外支付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凭有效单证提前购汇,允许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便利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