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法律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第八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十三)服务外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ITO业务或BPO业务为主),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被确认为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