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政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业经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经认定批准具有软件企业资格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服务外包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服务外包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
(六)对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经省级国税和财政部门会同认定后,可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
(七)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进口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设备,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