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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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