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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一)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因企制宜,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引进具有技术、管理、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或原企业员工参资入股,打造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要保留原粮库名称,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惠政策。

  (二)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企制宜,采取联合重组、股份制、股份合作、出售、租赁等模式进行企业改革。其中对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招标,租赁期不超过5年;对租用给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职工经营的企业,也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公司制改革及不具备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均要转换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其代表国有股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派制,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并对其委派,同时依据《公司法》确定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是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收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能增能减。四是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粮食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施联合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规模化经营。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联合重组,必须由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为确保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可兼任企业集团法人代表。

  四、组织领导

  调整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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