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订市、县(市)两级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指导原则、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措施和预警调控指标等,确保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和区域性粮食应急状况时反应及时、措施得力、市场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物价、统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布信息,保证反应灵敏、反馈及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机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完善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监管联查通报制度,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粮油市场稳定。
(三)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四)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各区、县(市)政府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实力强、信誉好的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其顺应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五)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扩大粮食社会统计覆盖面,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稳定,保证粮食市场供应。要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程,认真规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推进落实。要成立由主管区、县(市)长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粮食、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组,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粮食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确保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